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我校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有关规定,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二、认定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大专生。
三、工作流程
(一)告知。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认真组织学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附件3)等文件和表格。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提出困难认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必须手写签名)和《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录入模板》(附件4)。9月22日前将相关表格和佐证材料(纸质版、扫描版)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佐证材料具体可参考《分析表》。由辅导员或院系负责人在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
特别提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次申请和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获得相关资助的依据,未进行申请或未通过认定的学生将无法获得本学年的各项助学金。
(三)认定流程
(1)初审。辅导员需在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上通过“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的家庭经济信息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时,可在“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中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2)复审。院系负责人需在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上对已初审通过的家庭经济信息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时,可在“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中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3)终审。学生资助中心在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上对已复审通过的家庭经济信息进行终审。
(4)困难等级评定。院系负责人对终审后的家庭经济信息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初评。
学生资助中心导出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和困难等级信息,组织各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审核,形成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材料提交。各二级学院公示结束后于9月30日前将困难认定相关材料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1)各二级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要与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逐项审核,既不能遗漏,也不能随意放宽标准。
(2)学生申请认定的佐证材料(电子版)。一人一个文件夹,以“序号+姓名+学号”命名,各类证明材料合成一份PDF文件,不大于3M;每个班级一个压缩包,命名为“学院+班级”;一个学院、教学点一个压缩包,以学院名称命名。假如文件过大,请复制至U盘,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3)《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5)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6)
(5)《自愿放弃声明》(附件7)。
(五)材料存档。各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名单、公示材料等文件和过程信息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注意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宣传工作,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问题,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身意愿申请认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
(三)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联系人:林老师
电话:0769-39026729
附件: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pdf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wps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xlsx
4: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xlsx
5: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xlsx
6: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xlsx
7:自愿放弃申明.docx
8:应用《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完成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操作指引.pdf
学生处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