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9-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防控结束止。

第四条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此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校园。

第五条 学生须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主动做好个人防护,自觉佩戴口罩,不聚餐,不聚会,当出现发热(体温≥37.3℃)、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所在二级院系,并做好应急处置。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入住学生宿舍,一律不准外宿。

第七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日常管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证件检查、宿舍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

2. 串访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以及去其他学生宿舍长时间滞留或住宿,且不听劝阻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2.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

3.特殊情况经批准出校园,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 私自与隔离人员接触;

5.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

6.编造、传播谣言,转发不实信息,发表不当或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7.私自翻越校园围墙、栅栏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1.应该隔离但拒绝接受隔离观察;

2.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3.在校园期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

4.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工作;

5.不服从学校和属地其他防疫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第八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规定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九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从重给予追加处分。

第十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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