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和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十二届第 39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 号)、《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注册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既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又要重视对学工处分后的教育引导,监督学生改正错误。
第四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减轻处分的情况:
(一)情节轻微,违纪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改过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应减轻处分的情况。
第七条 加重处分的情况:
(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包庇或恫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曾经违纪且隐瞒者;
(四)在校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群体违反校纪校规的为首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七)一次违纪违反本办法多条者,或一年内多次违纪者,均以最重一级处分为基础;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况。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嫌违法犯罪者,已由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第九条实施。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
(一)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达2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通过伪造或变造成绩、证件、证章、签字等行为欺骗他人或单位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学校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定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或学校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制造、散布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主要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发生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发生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打架事实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恫吓、威胁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或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在第(一)(二)条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两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豢养宠物且不听劝阻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冒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
(三)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涂画污秽图像、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或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滋扰、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抛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违章用电或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除没收炉具、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学生公寓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公寓(床位)或私自交换公寓(床位),影响公寓统一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公寓原状。
(四)午休、晚寝时间在公寓唱歌、下棋、打扑克、演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经两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学生必须依时作息。迟归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集体公寓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集体公寓楼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踩乱吐乱扔,污染公寓墙壁、窗户、卫生间、走廊等地方和公寓区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清洁被污染的地方;往楼下或楼对面乱扔垃圾杂物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在公寓区哄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破坏公寓区和公寓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威胁、辱骂、殴打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公寓管理人员(包括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拒不执行公寓卫生轮值任务,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严禁在宿舍私藏管制刀具、菜刀等。在学生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凶器(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给予记过处分;如能主动向保卫部 门上缴,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开展商业活动,除没收经营所得、物品等和罚款之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列举的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里本办法未列举的行为规定,对批评教育拒不接受,限期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制止和劝阻进行抵制、对抗,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
(一)“赔偿”处罚除本办法列举各条款外,其余情况根据与之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获得各种荣誉、奖学金的资格及获得各类资助的资格;
(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按照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撤销其所担任职务。
(五)党团员违纪按照党团组织纪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
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书面陈述事件经过,通知事件见证人或知情者协助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他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当事人告知违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程度,当事人可就违纪情况和处分程度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四)审理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审理,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他违纪事件的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五)处理决定
视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审理结果,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分文件送达当事人
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凡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在校内公告十天后视为送达。
(七)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规定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工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 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注销学籍。因政治问题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文件,由学校统一行文公布。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二级学院组织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工处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由总务处会同 学工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学工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件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申诉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纪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均应纳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与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考核由学工处统筹组织,二级学院具体实施,辅导员、任课教师共同参与。
第四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纪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心理学、职业规划、人生观、崇高理想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主要有组织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思想动态汇报等。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操行评价、课堂出勤、思想动态报告、完成任务情况、完成非任务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档案,登记学生违纪后的思想动态表现、受教育情况、课堂出勤、完成任务情况、完成非任务情况、与违纪学生家长共同教育情况。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 年;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 6-12个月。
第四十六条 违纪学生违纪后,经教育与考核符合解除纪律处分条例的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解除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见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违纪处分解除
(一)处分按期解除。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无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评议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按期解除。
(二)处分提前解除。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内,改正错误积极到位并表现优秀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3个月之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议提出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予以提前解除。
(三)延长处分期限。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内,无改过表现者,视情节延长处分期限,具体流程按第三十四条执行。
(四)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解除后,处分文件可以从学生档案中撤销;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文件不得从受处分学生档案中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