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课堂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及其他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应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辅导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与教学及其他活动时需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的休假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二级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各辅导员、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存。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准假人及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学者,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学生请假,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周数的三分之一时,按休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逾期无故不返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学时由各二级学院核准):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反本规定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