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系指定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委托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落实。学院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后勤服务三类岗位。
(四)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总务处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学业没有困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学生处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