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院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院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予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院。学院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院的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秋季和春季学期各评选发放一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符合下述五种情况之—者(附有关证明)优先考虑: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5)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6)低保家庭学生提供有效低保证明者。

第三章 申请、评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国家任务生。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三项的其中之一。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并结合学院学生处分配的名额,进行初审评定工作,提出各二级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上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条学院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后,由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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