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1-01 点击数: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公寓成为温馨的学生之家,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院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由学院总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新生入学时,须凭入学通知书和交纳学费的收据到所安排的公寓办理住宿手续,同时签订《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备案,方可取得住宿资格。《协议书》是住宿凭证,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无《协议书》居住属违章住宿。每学年开学时,各系(院)学生凭交纳学费、住宿费收据到总务处办理续住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公寓由总务处、学生处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住宿或改变学生公寓的用途,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总务处和学生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须向总务处和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服从总务处和学生处关于公寓调整和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报送学生处,按《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全院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星期五、星期六晚允许学生回家住宿;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院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公寓。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系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交纳有关费用,由系、总务处和学生处另行安排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系、总务处和学生处批准后,交纳有关费用,由总务处和学生处另行安排住宿。

第九条  公寓早上06:10 开大门,晚上23:00(周五、周六、节假日晚24:00关大门,迟归者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说明迟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人员进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公寓。违者登记姓名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予以纪律处分。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须经总务处和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入内,但不可超过规定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人,严禁在异性公寓住宿或留宿异性。违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进出公寓应从公寓大楼正门,无紧急情况,不得从消防通道或后门出入。否则,宿管员有权要求学生书面陈述理由及登记,如理由不充分,视为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应佩戴校徽(章)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无校徽(章)、证件者,需履行登记手续。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住宿学生进出公寓楼,服从宿管员检查,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有效证件押在值班室;探访完毕,须在登记本上登记离开公寓时间,并取回证件。

第十四条  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进出公寓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带旅行袋等出公寓,值班人员有权盘问。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和保卫科;手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和钱包、钥匙应妥善保管;离开房间应锁上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晾干的衣服要及时收起。

第十五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物品进入学生公寓。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不私接电源,周末、假期离开房间时关闭水电开关。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严禁坐在公寓阳台、护栏上玩耍、聊天;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翻越围墙、门窗。违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意外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门窗、家具、传呼器材等设施设备,属于学院财产。不得拆卸、损坏、随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公寓里的设备、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恶意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经验收合格,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公寓整洁、美观,不准在墙、天花板、地面、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经教育不改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公寓的家具、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再犯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以房间为单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每天必须将房间打扫整理,全体宿舍成员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

第二十二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室内保洁工作。公寓应做到: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墙面、天花板、洗手台干净;门、窗、玻璃洁净无积尘;生活家具统一布置;床铺折叠规范;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公寓无乱丢、乱放、乱挂现象。

第二十三条  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张贴标语字画。全体住宿生要做好门前“三包”及公共场所保洁工作。要保持走廊无张贴、无垃圾、无杂物;阳台、盥洗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生活用品统一摆放;做到无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第二十四条  保持走廊、宿舍内墙壁洁白,不准在墙上乱踢、乱写乱画。对个人内务卫生较差的同学,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被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六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把杂物倒进厕所。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电热棒等功率超过500W的电器(电脑除外)和高音量音响,违者,没收违章电器。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偷电羞耻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

第二十七条  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驳使用公寓区的水电。确因工作需要者,经总务处同意后,由学院水电服务部门负责安装水电设施,费用自理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学生水电费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热水收费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实行智能电表管理的用户须按规定预购电费。

(三)水电费当次公布当期缴清,不予累计。凡未结清有关水电费的毕业生,一律不予签发离校清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管理:

(一)公寓区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应到公寓值班室报修,并填写报修单,否则不予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公寓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公寓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水电设施、偷水偷电一律按学院相关规定赔偿及纪律处分。

(三)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施设备,严格按安全规定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公寓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的用于学习的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总务处和学生处有权收缴该物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并且按校规给予校纪处罚。

第七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宿舍大门规定时间关闭,关闭后不得随便进出。尊重、支持公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晚上23:00后(周五、周六、节假日24:00)回宿舍视为晚归,无故晚归的,晚归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晚归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喝酒晚归予以警告处分,酗酒晚归加重处理;0000 (除周五、周六、周日外)以后晚归者,加重一级处理。无故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破坏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1.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物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不遵守门前门后三包等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宿舍区内进行打麻将娱乐行为活动的,一律没收麻将等娱乐器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学生宿舍内喝酒或存酒的,视情况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在校内外酗酒的,视情况予以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哄闹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在宿舍内叫卖、推销、存放货物以及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宣传单等销售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纪律检查,刁难、谩骂、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使用暴力阻碍管理人员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顶撞、辱骂工作人员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的,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宿舍之间乱接网线、电源线,使用劣质电器的,没收违章劣质电源线、电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木梳、卷发器、电饭煲等电阻性电热器具的没收器具,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无准确使用者,对全宿舍给予以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没收器具,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异性留宿的,予以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其它规定处理办法:

全体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夜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班、本宿舍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将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如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违反上述规定,除按照上述办法处分外,还将对学生干部给予撤职处分,预备党员暂缓转正,正式党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学生宿舍违纪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将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奖项的评比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评先评优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学院晚归、不归通报批评者取消其该年度各级各项评优评奖入党资格(含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严禁叫外卖,因外卖不洁造成身体不适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在公寓用餐,须注意保持公寓清洁,不得将饭堂公共餐具带进公寓。违者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公寓使用电脑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违反者以违规电器处理,停止其在公寓使用电脑资格,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五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使用电脑的公寓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犯者由总务处和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暂为收管电脑,停止其在公寓使用电脑资格,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电脑、手机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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