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1-01 点击数:

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携带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院予以处理,严重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学院教务处开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诊。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验复诊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注册复查工作结束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对已注册的学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文书档案,文书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考生报名登记表及入学前档案材料(包括中学时期档案材料);

     (三)考生情况登记表;

     (四)考生成绩报告单;

     (五)党、团组织关系;

     (六)奖励和处分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在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按报到证所指档案去向寄发。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档案(考生报名登记表、组织关系及入学前档案材料)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经学院批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发现与招生录取信息不符,可填写《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改申请表》,并将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教务处审核。学生在核对期限1个月内不申请更改,或申请更改但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学籍信息者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修改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已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必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生因高考填报报考信息时录入错误个人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更正信息。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以及相关部门,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省教育厅审核不能通过者,维持原招生录取学籍信息不变。

   第十四条  学籍信息变更要求

     (一)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声明所提交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也将对学生作出相应处理;

     (二)学生不得同时或多次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学生更改的身份学籍资料由省教育厅批准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三)学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身份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否则所更改学生身份资料无效,并追究责任。

三、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从入学到毕业不得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两年。

  第十六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工学交替,允许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数不得超过两次。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执行我院制定的有关考评方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允许补考。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记分按下列标准换算: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590)。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作弊等,均须注明。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弱或因病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应持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参加轻微运动,经测试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转专业导致需补修课程,本人可通过自学或跟班方式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或60 分)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作为该课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为必修课。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省英语应用能力B 级或以上考试,取得合格或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基础为必修课。学生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考试,取得合格或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不合格,可以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补考。

     (一)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旷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根据课表,课程有冲突且向任课老师书面申请者除外);

     (二)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

     (三)规定的作业有三分之一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老师要求补交者;

     (四)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为旷考处理。每学期期末前,任课老师须将不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系(部)主任签字后,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教师有权中止其考试并报教务处给予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且不准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其学籍档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且不准补考。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待毕业学期统一参加毕业清考。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新选修其他任选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任选课学分已满足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也可放弃选修,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的正常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进行,其它时间的补考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系(部)、专业教研室或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补考,否则,考核成绩无效。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成绩合格按60”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参加补考须持有效证件。

五、学籍预警

第二十九条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级预警、退学预警和结业预警四个等级。各等级学籍预警的对应条件:

      (一)一般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般预警:

1.经学期补考后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4学分者;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20 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

3.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

     (二)留级及退学预警

1.若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成绩学分占三分之一(不包含任选课)者,则责成其退学;若学生本人不愿意退学,则可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以留级形式跟下一级重读;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①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40 学时至59学时者;

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结业预警

毕业补考前,给予参加毕业补考的学生结业警示,告知学生若毕业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由教务处发出“学籍预警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家长、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部各一份。

六、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不具相关性质的专业;

      (二)入学就读时间超过两学期者;

      (三)未办理转专业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四)由低培养层次专业转到高培养层次专业;

      (五)本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需更改就读专业的,转专业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到转出系领取新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系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凭回执联去转入系报到注册→由教务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注册取得学籍后转专业的,应填写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按申请表所列流程办理;

     (三)在校生转专业只允许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前后各两周内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四)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且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对在原专业未修而现专业上学期已开过的课程,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相应期末考试取得学分。对在原专业已修过(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要求照常上课,若想自学其它未上课程经向任课教师请假后,则可跟读其它班级所上课程;

     (五)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接受学院审批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七)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八)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院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出境自费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或退学;

     (九)学生转学,转出学院不退还所收取费用。

七、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只限二次,每次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报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且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学院不承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部)初审,报学院教务处复审。复审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同科类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已无该专业班级,由学院教务处视当年招生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八、退学与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课程不合格(经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习年限两年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相关证明,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属系(部)初审并拟文上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由主管副院长审签后方可予以退学。按照以上规定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决定由教务处处发至所在系(部)及学院有关部门,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凡因在一学年内,课程不合格(经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留级重读,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留级的申请,在开学后10天内,经教务处处长审核,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二)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

      (三)留级后学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不再办理留级,作退学处理;

      (四)留级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范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范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按学院的规定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毕业证书时需向校务部财务室缴纳20元工本费,同时交回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换证。

  第四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考核所学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上网。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公寓区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树立良好校风,净化校园语言文字环境。

  第六十条 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规定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两次以上)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办法详见《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学生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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