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12-1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纪律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由学院授权颁奖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含因晚寝迟归或夜不归宿第二次应受警告以上处分);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因晚寝迟归或夜不归宿第三次应受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处分机构:

   (一)学院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负责人以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

   (二)各系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若干人组成。

第十条  处分权限:

   (一)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审理并进行处理,报学生处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应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再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应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与处分管理:

   (一)发现本系学生有违纪行为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系应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总处分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收到系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在必要时,学生处可直接参加学生违纪事件的查证、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考试纪律的处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处受理。

   (四)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和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统一发文。所有处分决定书发文日期即生效日期。

   (六)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和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提前终止(但留校察看期至少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又犯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违纪行为按规定应给予此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时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没就业的,在生源地考察),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起诉或复查决定、判决结果维持原决定的,自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判决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授权系送达学生本人及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办理签领手续、特种挂号邮递或特快专递手续。

第十三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处在全院公布,并发到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后,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和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学生处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后不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不良的,不能解除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或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或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考试、考勤纪律的,由教务处进行处理;

   (一)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实习论文(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办理借用手续而占用课室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经教育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报名交费而冒充已报名交费上选修课的,经两次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学生处处理:

   (一) 未经允许,在学生公寓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在异性公寓住宿或留宿异性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公寓(床位)或私自交换公寓(床位),影响公寓统一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公寓原状。

   (五)午休、晚寝时间在公寓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经两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学生必须依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晚寝迟归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晚寝迟归三次或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寝迟归四次或夜不归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具、使用洗衣机、干衣机、电炉、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棒、电烫斗、应急灯、电视机等大功率违规电器(500瓦及以上),违者没收该物品;经教育一次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集体公寓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集体公寓楼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乱涂乱画乱踩乱吐乱扔,污染公寓墙壁、窗户、卫生间、走廊等地方和公寓区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清洁被污染的地方;往楼下或楼对面乱扔垃圾杂物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在公寓区哄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破坏公寓区和公寓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进出学生公寓楼(区)应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学生证,必要时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威胁、辱骂、殴打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公寓管理人员(包括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六)拒不执行公寓卫生轮值任务三次以上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在学生公寓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饭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串联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4)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打架中止或被劝阻,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伤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麻将、酗酒、赌博、涉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赌博。凡参与任何形式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贩毒、吸毒和持有毒品等涉毒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盗窃、诈骗、挪用、冒领或勒索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贪污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偷盗实物或偷电的,按市场价格折算)5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800元以上广东省检察机关刑事起诉规定的起点数额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广东省检察机关刑事起诉规定的起点数额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三次以上作案总价值不满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系撬门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犯有本条并受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消费,偷用他人借书证“借书”,偷用电的,依照本条(一)至(五)项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花草树木)的,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比照以下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一)造成50元以上3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内设摊摆卖、推销物品,从事经商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学生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异性强行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教师签名、各类获奖证书、证件、证明、公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和各项评优评奖中营私舞弊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体检中作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威吓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等色情行为的;

(四)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五)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男女生之间在校园内有勾肩搭背、拥抱接吻等危害良好校园生活风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戴得体。不得穿过薄、过露的服装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饭堂等公共场所或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学校权益和他人权益,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侵害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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