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2-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健全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和还贷约束机制,使学院贷款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确定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各系领导组成。

第五条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学生处主要负责与学院助学贷款有关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财务处主要负责筹措、拨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和学院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系主要负责配合学院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以及收集学生的申请贷款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初审、公示和汇总初审通过名单上报学贷中心,配合学院做好借款学生的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且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承诺能够向学院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后的就业及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学生借款采取一年签订一次合同的方式,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不追贷以前年度的学费,也不授信以后年度的贷款,每一个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只是当年的学费金额,且最高金额不大于6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份,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系工作小组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三)借款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长承诺书;

(五)家庭户口本首页、家长户口单页复印件。

第十条 各系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知学生统一办理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上报学生处。系工作小组整理好审批通过借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将审批合格的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整理好的学生审批表上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系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再次进行网上审批,审批结果通知各系,并于10月15日前向省助学中心提交借款学生名册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机制还款期限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第三年偿还第一个合同本金,连同当年应付利息。以后每一年按签订合同的顺序偿还,每年只还款一次,偿还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应支付本息划至在经办支行开立的银行卡帐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贷款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每一年的12月20日定为学生支付利息日。如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借款学生从被学院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六章 借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前30日向学生处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处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处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延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院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学生处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处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系及相关部门必须在学生处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处根据广东分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处和系工作小组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九条 学生处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处,学生处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还款时间。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广东分行、省助学中心和学生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和国家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与学生处共同做好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处应组织借款学生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学生处办理上述手续后,校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处及系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各系在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贷款生所欠本、息的追缴等各项工作中,应严格把关以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系要建立相应的还款约束机制,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7 www.gdjdxy.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学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教育园区学府路1号

联系电话:0769-89287173,3902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