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pro70c997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

为了维护社会和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建立一个安全健康清朗的校园网络环境,保障正常的校园网络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法治校,引导学生合理、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条 依法律己,遵守“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法律禁止的事坚决不做,法律提倡的积极去做。

第三条 自觉净化网络语言,坚决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健康合理科学上网。

第四条 严格自律,学会自我保护,自觉远离网吧,并积极举报网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扰乱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破坏校园和社会网络安全:

1、凡参与使用网络侵入学院事务管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学校或社会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稳定: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不真实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1、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个人或学院社团组织,导致其形象、声誉受损,影响个人或组织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工作运营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截获、篡改、盗用、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上述行为及凡由于上述行为导致涉及治安方面的问题,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查实。相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查实完毕,一时难以查清,确需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者,由学院保卫部门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凡由于上述行为导致涉及治安方面的问题,由学院保卫部门查实违纪事实属实者,按《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1、认错态度好,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并做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表现且未造成破坏后果者;

2、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威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4、受处分后,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本部门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有权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认定违纪事实属实后,违纪学生处分的相关处理流程依照《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本条例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相抵触者, 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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